延安签订首例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8月20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项目部“5.27”北洛河富县段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
会议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科科长毕延军主持,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曹秀娟、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代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代表参加了会议,同时邀请延安市检察院、延安市环保产业协会、市生态环境局法律顾问参加会议。
磋商会上,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介绍了案由、损害事实、损害程度及赔偿的责任和承担方式;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评估结论进行说明;赔偿义务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对评估结论发表意见;与会代表人进行陈述并发表意见。参会人员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质证、辩论。赔偿义务人在会上表态愿意履行赔偿责任,接受赔偿,今后将加强企业管理,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会上,在延安市检察院的见证下,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现场签订了延安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双方约定赔偿金额共计462.73万元,由赔偿义务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支付。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该协议的签订,是在延安市检察院和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共同推动下完成的,这是对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有力惩戒,也是贯彻践行“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这一基本原则,把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的最好体现。